出租人如何进行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?
根据企业会计准则,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如下:
1. 借: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(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) 2. 借:应收融资租赁款—未担保余值(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) 3. 贷:融资租赁资产(账面价值)(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) 4. 贷:资产处置损益(公允价值-账面价值)(或借方) 5. 贷:银行存款(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) 6. 贷:应收融资租赁款—未实现融资收益 7. 贷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
在收租金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银行存款 2. 贷: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
同时确认增值税:
1. 借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 2. 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/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/应交税费—简易计税
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应收融资租赁款—未实现融资收益 2. 贷:其他业务收入等。
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,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如下:
1. 借:长期应收款—应收融资租赁款(最低租赁收款额+初始直接费用) 2. 借:累计折旧 3. 贷:融资租赁资产(原账面价值)或固定资产中设置二级明细固定资产-融资租赁资产 4. 贷:资产处置损益(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)(或借方) 5. 贷:银行存款(初始直接费用) 6. 贷:长期应收款-未实现融资收益 7. 贷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
在收到款项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银行存款 2. 贷:长期应收款-应收融资租赁款
同时确认增值税:
1. 借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 2. 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/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/应交税费—简易计税
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长期应收款-未实现融资收益 2. 贷:其他业务收入等。
1. 借: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(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) 2. 借:应收融资租赁款—未担保余值(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) 3. 贷:融资租赁资产(账面价值)(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) 4. 贷:资产处置损益(公允价值-账面价值)(或借方) 5. 贷:银行存款(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) 6. 贷:应收融资租赁款—未实现融资收益 7. 贷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
在收租金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银行存款 2. 贷: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
同时确认增值税:
1. 借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 2. 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/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/应交税费—简易计税
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应收融资租赁款—未实现融资收益 2. 贷:其他业务收入等。
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,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如下:
1. 借:长期应收款—应收融资租赁款(最低租赁收款额+初始直接费用) 2. 借:累计折旧 3. 贷:融资租赁资产(原账面价值)或固定资产中设置二级明细固定资产-融资租赁资产 4. 贷:资产处置损益(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)(或借方) 5. 贷:银行存款(初始直接费用) 6. 贷:长期应收款-未实现融资收益 7. 贷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
在收到款项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银行存款 2. 贷:长期应收款-应收融资租赁款
同时确认增值税:
1. 借:应交税费—待转销项税额 2. 贷: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/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/应交税费—简易计税
分期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,需要执行以下操作:
1. 借:长期应收款-未实现融资收益 2. 贷:其他业务收入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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